第二十二条

有效

相对人对城建监察大队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建监察大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