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相对人对城建监察大队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建监察大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