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单位和城乡居民使用电、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应当安装符合有关规定的,经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计量和交费。禁止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