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技术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自治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工商、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技术市场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