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技术合同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登记,并出具认定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不予认定登记,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登记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