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