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