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对无法追缴或者已经灭失、形态改变的涉案资产,可以根据委托机关认定的证据材料和有关当事人共同认可的材料,按照当时的实物形态,比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价格鉴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