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的程序和方法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以不再进行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一)有关委托机关对该案件已经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理结案的;(二)案件当事人自收到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三)在进行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后资产灭失或者发生变化,不能确认当时资产状况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