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第二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