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已废止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回应,双方商定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有关事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