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从事集体合同行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违法失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