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二十条已废止严禁出售、收购、加工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严禁抛弃、转移、屠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排泄物、垫料等污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