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