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