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