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后,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