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协助事故调查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岗位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技术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四)与事故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组织机构证明、相关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等;

(五)事故现场示意图;

(六)需要提供的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