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