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部门监管范围,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