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