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旅游公路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同时属于国道、省道规划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和建设旅游公路,应当充分利用海南热带滨海和热带雨林的资源优势,突出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娱乐等特色,将公路交通和旅游休闲相融合,打通主干道通往旅游景区的连接通道以及景区和景区之间的连接通道。
有关部门在对旅游公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保持新建、改建建筑与旅游公路周边环境景观的协调性,不得破坏旅游公路周边环境景观特色。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