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矿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