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