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省道、县道、乡道应当符合技术等级和通行安全要求。现有国道、省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公路,县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三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公路,乡道应当逐步改造为四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公路。

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在自然条件特殊的海岛上新建公路的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并参照国家标准确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