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大面积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技术的;(二)利用职权干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或在推广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三)在推广和经营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应用者的;(四)平调、挪用、截留和侵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房屋、试验基地、资金、仪器设备和其他财产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