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社区、学校、企业应当采取设立法制宣传栏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

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利用所辖场地,建立与环境相协调的法制宣传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法制宣传。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