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