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