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