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