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发包方不得将农村土地发包给国家机关、从事非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及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采取转让、合作、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本办法施行后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承包合同或者流转合同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退回土地。
对本办法施行前国家机关、从事非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及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或者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以规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