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携带、载运、散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内容的报刊、书籍、图片、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等违禁物品;

(二)组织或者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

(三)未持有效证件出入边境管理区的;

(四)收留、藏匿非法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五)伪造、变造、买卖各类边境通行证件;

(六)为非法出入边境管理区人员提供资助或者协助;

(七)其他危害边境秩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