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携带、载运、散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内容的报刊、书籍、图片、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等违禁物品;(二)组织或者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三)未持有效证件出入边境管理区的;(四)收留、藏匿非法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五)伪造、变造、买卖各类边境通行证件;(六)为非法出入边境管理区人员提供资助或者协助;(七)其他危害边境秩序的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