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六)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手书招牌和公共场所题词,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已经使用或者确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副牌。人名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常用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