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三十七条有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罢免案,由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联名提出,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方可罢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