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一)企业章程和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二)集体合同草案和履行、变更、终止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使用方案或者支付情况;
(四)职业危害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职业病防治情况以及安全事故处理结果;
(五)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六)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处罚处分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以及裁员方案和结果;
(七)选举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程序、名额和结果;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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