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