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商品房开发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