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定期清洗、消毒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或者清洗、消毒的结果未按国家规定报检并向用户公布,以及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