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未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城市供水工程,或者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