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堆、压、淹、埋计量表和表箱(井);不得擅自开关城市公共供水闸门;不得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作避雷装置和电器接零、接地。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