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章 供水和用水第十八条有效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确定,并依法实行听证制度,报有权机关批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列入城市计划供水管理,按国家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核定用水定额。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计费。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