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章 供水和用水第十五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防止水质污染。储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将清洗、消毒的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检,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并向用户公布。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