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并向经济薄弱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