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发放就业登记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