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