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机关结合自治县实际,自主制定并实施自治县教育、科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社会事业项目、资金和对自治县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扶持的照顾。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