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和市下拨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返还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等,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