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对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除应上缴中央的部分外,全额用于自治县境内环境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