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在自治县安排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照顾。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免除配套资金。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