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违法扣减义务教育经费;

(二)向学校、教师和学生非法收取、摊派费用,要求或者变相强制学校、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参考书、进修资料、报纸杂志和食品等;

(三)低于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学校,出租、转让或者侵占学校的国有资产,或者改变学校的国有资产性质;

(四)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将学生升学情况和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工作或者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宣传、报道学校初中学生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和高分数学生等情况;

(六)组织或者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各种庆典、集会、商业演出等活动;

(七)公布学生不良行为及其隐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