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学制为小学、初中九年制或者九年一贯制。蒙古族、朝鲜族小学可以实行七年制,蒙古族、朝鲜族初中实行三年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